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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相隱、君臣相諱與即行報官
——儒家“親親相隱”觀念芻議
作者:劉清平(復旦年夜學 社會科學高級研討院)
來源:作者賜稿
摘要:從“不成坑人害人、應該愛人助人”的正當原則看,孔孟首倡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是一種不正當的觀念,不僅會在“親親相隱”中導致為了左袒自家親屬的不應得私利、不吝損害別人正當權益的“損人利親”后果,並且會在“官官相護”中導致為了左袒君主官員及其親屬的不應得私利、不吝損害通俗平易近眾正當權益的“損平易近利君”后果,甚至還會在“年夜義滅親”中導致為了維護統治集團的專制好處、不吝損害自家親屬正當權益的“損親利君”后果。
關鍵詞:儒家倫理 親親相隱 三綱 年夜義滅親 正當原則
自從我在本世紀初的一些文章中批評了孔孟主張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觀念后,國內外學術界圍繞這個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不少論者從分歧角度提出了商議性的見解,為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辯護。[ 有關國內學術界圍繞這個問題展開的討論,參見郭齊勇主編:《儒家倫理爭鳴集》,武漢:湖共享會議室北教導出書社2004年版;有關國外學術界圍繞這個問題展開的討論,參見Dao: 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hilosophy 6:1 (2007)、7:1(2008)、7:2(2008)、7:3(2008)和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 39:1(2007)上發表的系列文章。] 本文試圖對此中一些較常見的見解做出歸納綜合性回應,以期把討論引向深交流刻,并就教于列位論者。
一
許多論者在為“父子相隱”、“竊負而逃”辯護的時候,特別強調這種做法是基于父子間的真摯親情,是以在倫理領域具有不容否認的積極價值:假如一個人連本身的父親都不愛,他怎么有能夠愛其別人?其實,七十年前馮友蘭在討論“父子相隱”的問題時,就重要是從這個角度為儒家的立場辯護的。[1](P94)
無能否認,愛本身的父親(孝)是一種值得倡導的家庭美德;但這里的問題不在于一個人是不是應該愛父親,而在于他畢竟以什么樣的方法愛父親:假如他是以不坑害其別人的正當方法愛父親,當然沒有任何問題,相反還應該贊美;但假如他是以坑害其別人的不正當方法愛父親,在品德上就是不成接收的了,因為“坑人害人”是一種公認的最基礎惡,也嚴重違背了儒家本身倡導的“仁者愛人”標準,是以不克不及以任何來由——包含血親之愛的來由——予以寬容。但是,舉例來說,在父親“攘羊”的情況下“子為父隱”,恰好會導致“損人利親”之惡。緣由很簡單:即使兒子沒有采取撒謊偽證的手腕,也沒有從攘來的羊那里撈到好處,只是設法掩蔽隱瞞,其后果也必定是:第一,他在能夠幫助受益者的情況下卻麻痺不仁地拒絕幫助他們,導致也許是他們賴以維生的羊找不回來、從而繼續遭遇損害;第二,他保護了父親的偷竊舉動,使其逃脫了由于從事不義行為理應遭到的品德譴責和法令懲罰,從而為父親謀取了“逍遙家教法外”的不應得私利。借用朱喜詮釋孔子“君子黨而不群”(《論語·衛靈公》)的話說,這叫“互助匿非曰‘黨’”[2](P100):兒子在“互助”中對父親的愛(孝)不僅沒有通向對其別人的愛(仁),相反還在“匿非”中否認了對其別人的愛,形成了坑害其別人的惡果。恰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儒家倫理墮入了仁與孝的內在悖論。
從這里看,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應該把正當的血親之愛與不正當的血親之愛嚴格區分開來。可是,由于賦予血緣親情以致高無上的意義、將其視為絕對性的至善,傳統儒家恰好缺掉“不成坑人害人”的正當意識,難以區分正當的血親之愛與不正當的血親之愛,是以往往主張任何血親之愛——包含那些以“坑人害人”為代價、旨在“互助匿非”的血親之愛——都是值得確定的高貴美德,結果對“父子相隱”、“竊負而逃”這類不正當的做法作出了無法成立的辯護。
一些論者指出,當今東方法令也有“親屬容隱”的種種規定,與儒家贊同教學場地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不謀而合,都是旨在尊敬家庭和親屬的“隱私權”。
起首應該指出的是,當今東方法令并不是評價一種行為正當與否的終極標準;相反,它們也得接收“不成坑人害人”——或謂“尊敬每個人應得基礎權益”的正當原則的批評。所以,我們沒有任何來由在“那邊月亮更圓”的心態中,把當今東方法令視為不容置疑的神圣規范。這一點無需在此詳加論證。
進一個步驟看,東方法令的親屬容隱規定與儒家倫理的親親相隱觀念也有嚴重差異,不克不及混為一談。依照東方法令的親屬容隱規定,了解近親屬犯法卻居心隱匿或幫助脫逃的舉動,在交流本質上是違法的犯法行為(是以也是品德上的不義行為);但考慮到親屬關系(包含血緣和姻緣)本身的積極意義,對這類出于親情或愛情的犯法行為可以減免處罰,所謂“不按尋常論罪”。比擬之下,依照儒家倫理的親親相隱觀念,兒子了解父親犯法卻居心隱匿或幫助脫逃的小樹屋舉動,不僅不是品德上的不義行為(當然也不是違法的犯法行為),相反還是“事親為年夜”的美德舉動。換言之,同樣是“親親相隱”,東方法令視為“不按尋常論罪”的惡,儒家倫理視為“天理情面之至”的善,二者的評價截然有別:東方法令雖然確定血緣親情的正面價值,卻不承認它有把不義行為變成“美德”的神圣意義,相反認為基于血緣親情的來由坑害其別人仍然是一種不小樹屋正當的惡——盡管可以減免刑罰;比擬之下,儒家倫理卻主張血緣親情不僅是善、並且是神圣的至善,所以設法隱瞞父親的“攘羊”行為、把犯下殺人罪的父親“竊負而逃”都屬于高貴的美德舉動,不僅不應該遭到懲罰,相反還要作為品德榜樣加以褒揚。從這個角度看,當代東方法令的親屬容隱規定年夜體合適“尊敬每個人應得權益”的正當原則,儒家倫理的親親相隱觀念卻最基礎違反了“不成坑人害人、應該愛人助人”的仁義事理。
尤其需求指出的是,儒家贊許的“親親相隱”,并不是旨在尊敬家庭的正當“隱私權”,而只是為了左袒父親在犯下攘羊殺人的罪惡后仍然逍遙法外的不應得私利,也就是所謂的“互助匿非”。事理很簡單:一個人的權利只要在不損害其別人基礎權益的條件下,才是值得尊敬的正當權利,隱私權天然也不破例。所以,像父親攘羊殺人這類坑人害人的“隱私”,最基礎就不是值得尊敬的正當權利、而是應該遭到懲罰的犯法舉動。與此類似,“家丑不成外揚”的觀念也只要在“家丑”沒有損害人們基礎權益的條件下才幹成立。舉例來說,對于怙恃拌嘴斗氣的“家丑”,後代當然不用外揚;但對于凌虐家庭成員的“家丑”,家人卻有義務出頭具名指證。是以,什么樣的“隱私”、“家丑”可以隱、不用揚,什么樣的“隱私”、“家丑”不克不及隱、必須揚,是需求仔細辨析的,這就是看它們是不是實質性地損害了人們的基礎權益。從這里看,“親親相隱”與尊敬“隱私權”完整是風馬牛不相及,因為它恰好以不正當的方法嚴重損害了受益者的應得權益。
綜上所述,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之所以不成辯護,是因為它必定導致為了左袒自家親屬的不應得私利、不吝損害別人正當權益的“損人利親”后果。工作很明顯:假如說“損人利己”是一種坑人害人的最基礎惡,那么“損人利親”應該說也是一種坑人害人的最基礎惡;盡管它利的不是己、而是親,但這一點顯然缺乏以使它擺脫坑人害人的特征。甚至,假如我們接收朱熹把“親親敬長”視為“一人之私”的說法[2](P353),以及接收某些論者在為“親親相隱”辯護時提出的“親屬間總有必定水平的短長榮辱與共的關系,庇護親屬或多或少是在間接庇護本身的榮和利”的說法[3](P108),這種“損人利親”恰好還是一種稍稍擴年夜到自家親屬范圍的“損人利己”,是以只能說是坑人害人、違背仁德的不義行為,是任何來由——包含儒家重視的血親之愛來由——都無法為之開脫的。
二
許多論者請求回到“歷史性格境”中同道理小樹屋解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認為依照“歷史性原則”,既然這種做法在現代社會是“符合法規”的,是以也就是無可非議的。但反諷的是,借使倘使回到歷史性格境中,我們會發現這種觀念不僅具有“損人利親”的負面效應,並且具有“損平易近利君”、“損平易近利官”的更惡劣負面效應。
眾所周知,由于周公實行分封制的緣故,周朝的宗法血親禮制架構呈現出“家國一體”的鮮明特征,在主要的統治官員(皇帝、諸侯、卿年夜夫等)之間往往彌漫著或血緣或姻緣的親屬關系,乃至君臣高低教學的尊卑關系經常直接就是父子兄弟的血親關系。于是,在“親親尊尊”的歷史性格境中遵照“親親相隱”的儒家觀念,勢必直接導致“尊尊相諱”、“官官相護”的局勢:一旦某位官員從事了坑害平易近眾的邪惡行為,其他處在血親網或裙帶圈之中的官員們天然應該出于“血親之心有所不忍”、“家丑不成外揚”的緣故,盡力為之掩飾開脫,以求捍衛家庭亦即朝廷的臉面權威、名看聲譽,從而導致通俗蒼生的應得好處遭到嚴重的損害,結果不僅是家庭里的“互助匿非曰‘黨’”,並且是朝廷中的“互助匿非曰‘黨’”。
值得留意的是,一些論者在會議室出租為“親親相隱”辯護的時候,曾不加反思地援用先秦時期的某些君主話語和法令條文,如“君臣無獄……君臣將獄,父子將獄,是無高低也”、“子告怙恃,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并指出它們“顯然是認為君臣父子之間知其有罪應當隱而不告”。[3](P94)稍作剖析就能發現,這些話語和條文之所以像孔子一樣明令制止“子告怙恃”,恰是試圖憑借“親親尊尊”的關聯、明令制止“臣妾告主”,也就是不許草根平易近眾控訴君主官員的不義罪惡,從而不吝以坑害蒼生為代價、維護君主官員的不正當私利。就此而言,孔子在當時的歷史性格境中反對“子告父”,恰好含有反對“平易近告官”的意蘊,試圖以“親親相隱”的觀念誘導、訓練和調教平易近眾,使平易近眾心悅誠服地歸服“官官相護”的禮制,實現董仲舒指出的“屈平易近以伸君”的“年齡之年夜義”(《年齡繁露·玉杯》)。至于這些論者竟然沒有看出本身援用的“子告怙恃、告者罪”的條文直接包括著“平易近告官長、告者罪”的清楚意向、本身陳述的“後代知怙恃有罪應當隱而不告”的命題直接包括著“臣屬知君主有罪應當隱而不告”的清楚內涵,反而還據此為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辯護,確實讓我覺得驚詫:儒家畢竟是站在平易近眾蒼生的立場上說話呢,還是站在君主官員的立場上說話?
進一個步驟看,在“家國一體”的統治架構隨著分封制被郡縣制代替而慢慢消解后,后世儒者為了在新的形勢下實現“尊尊相諱”、“官官相護”,又憑借“君臣如父子”的血親比附機制,提出了“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的口號(見《公羊傳》閔公元年聚會場地瑜伽教室、《谷梁傳》成公九年等)。不用細說,就像孔子倡導的“子為父隱”一樣,這個口號要“諱”失落的,既不會是尊者的個人隱私、 也不會是他們的高貴事跡,而只能是那些損害平易近眾好處、左袒自家私利的缺德性為,尤其是那些“攘”來不義之財的腐敗舉動——否則,有什么需要“隱”,何須往費勁“諱”?所以,宋代表學年夜師程頤便主張:基教學于“貴貴,以其近于君”的考慮,假如卿監以上的官員越獄逃脫,就不應該緝捕歸案,由此顯示對朝廷的尊敬,所謂“寧使公務勘不成則休,朝廷年夜義不成虧也”(《二程遺書》卷二),明確以“朝廷年夜義”作為“官官相護”的理據。他還宣稱,從“養士正人廉恥之道”的角度看,在審判貪腐官員時也應該照顧他們的體面,不克不及實事求是地直指其罪,而要輕描淡寫地設法掩蔽:“今責罪仕宦,殊無養士正人廉恥之道;必斷言徒流杖數,贖之以銅,便非養士正人之意。如前人責其罪,皆不深指斥其惡,如責以不廉,則曰俎豆不修。”(《二程遺書》卷十)換言之,即使領導官員大舉貪污、嚴重腐敗,也不克不及如實道出,而應該拿“不懂規矩”的說法敷衍過往。朱熹也是依會議室出租據同樣的精力強調:“看來臣子無說君父不是底事理,此便見得是君臣之義處”(《朱子語類》卷十三)。由此才有了《紅樓夢》第四回中四大師族“皆連絡有親”、“有權有勢”、“攙扶遮飾,俱有照應”、“徇私舞弊”的有名故事;由此才有了為掩蔽帝王官長的腐敗惡行、不吝年夜說假話以求粉飾承平亂世的長久傳統:“就像《喜脈案》那樣,說真話的遭殃,講假話的升官。講假話越多、越奇妙,升官越快,官升越年夜。百官為了保住榮華富貴、封妻蔭子,也為了防止禍害,爭相講假話,研討講奇妙假話的藝術,講假話成風。還有沒有講真話的人呢?據說還是有的,只是太少了。”[4](PP247-248)至于這種傳統在現實生涯中導致的“養成掩飾”、坑害平易近眾的“無量罪惡”,用熊十力的話說,真是“無量言說也說不盡”(《論中國文明書簡·與梁漱溟1951年5月22日》)。
誠然,“親親相隱”、“尊尊相諱”的做法在中國現代長期是“符合法規”的,但這一點并不克不及構成為之辯解的來由。問題在于,某種行為是不是正當而可以接收的,不在于它是不是違反了當時的法令條文或既定體制,而在于它是不是損害了人們尤其是平易近眾的應得福祉、為君瑜伽教室主官員及其親屬謀取了不應得的私利。其實,這條標準不僅明天適用,在現代同樣適用。事理很簡單:既然儒家的“暴政”觀念包括“不成坑害蒼生”的請求,那么,任何坑害平易近眾、為君主官員及其親屬謀取不應得私利的做法,從暴政的標準看都是不正當的,不論它們當時有多么“符合法規”。相反,僅僅依據某種行為是不是“符合法規”評判它是不是正當,只能是站在官本位的立場上替君主官員開脫,因為只需摘下“性善論”的玫瑰色眼鏡,我們很不難發現,幾乎一切的君主官員都有一種近乎天性的傾向,力圖通過法令體制維護本身的偏私好處;“臣妾告主……告者罪”的法條就是明顯的例證。是以,假如僅僅依據這些法令條文評判一種行為是不是正當的,我們就不得不把許多坑害平易近眾的“體制內”腐敗都說成是可以接收的會議室出租。例如,依據這條標準,我們便不得不承認:既然“賣官鬻爵”曾經被軌制化、因此是完整“符合法規”的,我們明天便不克不及提出批評,否則就是違背“歷史性原則”。此外,請問我們是不是也應該是以回到“歷史性格境”,“同道理解”秦始皇完整“符合法規”的“焚書坑儒”舉動?
概況上看,“親親相隱”的規定似乎對一切人都是“公正”的,因此也能保護平易近眾的血緣親情。但是,撇開這類規定總是保護人們的不正當血緣親情這一點不談,更嚴重的問題在于:在現實中,任何不正當的軌制都必定會起首損害弱勢者尤其是老蒼生的應得好處、維護強勢者尤其是統治者的偏私好處,沒有破例。這也是現代立法者堅持頒布“親親相隱”規定的重要動機,因為只要君主官員才幹憑借手中的權力、關系和門路,在自家親屬犯下罪惡(尤其是針對通俗人的不義罪惡)之后,依據“事親為年夜”的儒家精力,將親情私利凌駕于法令典章之上,采取隱瞞偽證、偏護窩躲、協助潛逃、重罪輕判等途徑,幫助自家親屬逍遙法外,結果導致正義不克不及伸張、受益者的委屈無法湔雪。試問,即使在明天,同樣處于“其父殺人”的情境,同樣依照“親親相隱”的原則,畢竟是高官、還是布衣更不難將其“竊負而逃、遵海內而處、終身悵然”?從這個角度看,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歸根結底還是為權勢者應用不正當的軌制謀取私利鳴鑼開道。
有需要指出的是,恰是由于儒家在倡導父子相隱和君臣相諱方面作為“文明基因”的深度效應,明天我們還能看到種種遵守“家丑不成外揚”的儒家原則,為了掩蔽領導官員貪贓枉法、營私作弊、玩忽職守的腐敗行為,不吝隱瞞房倒屋塌、礦難變亂、草菅人命等惡性事務的現象。【比來像“我爸是李剛”、“我媽是某某”、“我叔叔是某某”這一類前赴后繼、層出不窮的事務,更是直接為“親親相隱”的儒家觀念做了最好最充足的實踐注腳。】但是,一些論者在為“君臣父子之間知其有罪應當隱而不告”的觀念辯護時,卻反復強調“現代歐美法中仍有大批體現‘親疏有別、尊卑有別’的刑事規范,其‘親親尊尊’之水平實為我們想像所不及”,并據此呼吁在中國也恢復“親親尊尊”的法條。[3](PP94、103、107、114、601-713)撇開此中對現代歐美法令的誤解不談(難道它們像現代中國法令一樣,不僅依據親親原則規定“子告怙恃、告者罪”,並且依據尊尊原則規定“臣妾告主、告者罪”,乃至主張“刑不上年夜夫”——或謂“刑不上州長輔弼”,宣布“尊卑貴賤,等數分歧,刑名輕重,粲然有別”?),這里只想提出一點質疑:難道儒家倡導的“親親尊尊”是這般神圣不成侵教學略,乃至我們明天不僅應該從頭確立“子告怙恃、告者罪”的規范,並且應該從頭制訂“平易近告官長、共享空間告者罪”的條文,從而在“親親相隱”的基礎上再次實現“尊尊相諱”,甚至不吝為此撤消當代中國國民十分困難隨著現代化進程剛剛享有的那點“平易近告官”的正當權利?
綜上所述,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之所以不成辯護,是因為它在古往今來的歷史性格境中不僅會導致“損人利親”的惡劣后果,並且還會講座場地導致為了左袒君主官員及其親屬的不應得私利、不吝損害通俗平易近眾正當權益的惡劣后果。
三
一些論者認為,否認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會導致像“文明年夜反動”中父子夫婦彼此檢舉告發那樣的惡劣現象。[3](P14)概況上看,這一見解似乎有些事理;但仔細剖析會發現;這類現象最基礎不能否定“親親相隱”形成的后果,相反卻是儒家在成為官方欽定的意識形態之后堅持“霸道三綱”的必定產物。
本來,相關的文本可以清楚地表白,儒家主張的“親親相隱”只是請求親屬彼此隱瞞“攘羊殺人”的犯法舉動,不是請求親屬彼此隱瞞個人隱私或正當言行——這一點構成了關鍵之地點。所以,在這個意義上否認“親親相隱”,不會導致任何不正當的惡果——包含否認正當性血親之愛的惡果,因為它只是請求人們否認坑害別人的不正當血親之愛(如隱瞞父親罪惡的逆子之心),沒有請求人們在所謂的“年夜義滅親”中否認正當性的血親之愛(如敬養父親的逆子之心)。比擬之下,文革中請求親屬彼此檢舉的卻是那些被認為沒有“無限忠于偉年夜領袖”的言行。眾所周知,這類“不忠”的言行并不是什么坑人害人的不義舉動,相反還往往是人們理應享有的正當權利,但在當時的歪曲氛圍下卻被說成是罪年夜惡極的行為。換言之,對于儒家“親親相隱”的否認認為人們應該告發自家親屬“攘羊殺人”的不正當罪惡,而“文革”卻請求人們檢舉自家親屬“不忠領袖”的莫須有罪惡,是以兩者在正當與否的本質上正相反對。儒者們將它們生拉硬扯在一路,只能證明熊十力的下述論斷:“帝制告終,而小康派所遺傳之……缺少正義感……延及于今,恐猶未易除其根也家教。”(《乾坤衍·辨偽》)
尤為反諷的是,導致文革中父子夫婦彼此檢舉告發“不忠”言行的“死水源頭”,恰好是儒家的焦點價值系統。本來,正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弒父與君,亦不從也”(《論語·先進》)、“無父無君,是禽獸也”(《孟子·滕文公下》)這些名言所顯示的那樣,儒家從孔孟起堅持的兩年夜終極價值就是“忠君孝父”。不過,這兩位儒家年夜師在力圖將二者統一路來、達成“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論語·學而》)的同時,又呈現出強調“事親為年夜”、因此在出現沖突時贊成“舍忠取孝”的傾向,結果導致他們活著的時候總是“不克不及用”——不克不及為統治者所用。荀子在法家的沖擊下意識到了這一點,是以在確定“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荀子·禮論》)的同時引法進儒,明確主張“禮莫年夜于圣王”(《荀子·非相》);董仲舒則通過論證“王”的至高無上的倫理位置,進一個步驟在“霸道三綱1對1教學”的架構中將“君為臣綱”凌駕于“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之上,從而使此后的官方意識形態“獨尊儒術”成為能夠。重要沿著孔孟進路展開的宋明儒學同樣沒有放棄這種“交流尊君年夜義”,因為他們不僅把“君臣之理”說成是天理當然,並且還認為孔子早已將“君為臣綱”視為“禮之年夜體”:“三綱五常,禮之年夜體,三代相繼,皆因之而不克不及變……圣人所以知來者蓋這般。”[2](P59)恰是儒家從荀子起開始采取的這種“忠君高于事親”的立場最基礎扭轉了它的歷史命運,導致了后世無數在學問和品德上遠不如孔孟的儒者們總是“很受用”。而依照這種“忠年夜于孝舞蹈教室”的態度,在忠孝不克不及兩全的處境下“舍孝取忠”、“從義不從父”、甚至“年夜義滅親”——亦即為了“君臣有義”、“朝廷年夜義”不吝毀滅“父子有親”,便成為儒家的一貫之道了。
從歷史角度看,“年夜義滅親”的原初內涵就是贊美衛國年夜夫石碏為了維護君臣“年夜義”、不吝毀滅父子“小親”:他發現兒子石厚與人共享會議室合謀弒君,不僅沒有設法隱瞞,甚至也沒有檢舉告發,而是派人將兒子殺逝世,由此顯示本身對君主的無限忠心(參見《左傳》隱公四年)。在確立“霸道三綱”后,這種“舍親情取忠義”的做法更是遭到了以儒家為精力支柱的官方意識形態的強力支撐,甚至被制訂為法令條文。事實上,中國現代法令往往是以這樣一種反諷的方法展現它的“重親情倫理”精力的:一方面,借使倘使只是觸及坑害通俗平易近眾的罪惡(如攘羊殺人等講座場地),它便會依據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堅持“子告怙恃告者罪”;另一方面,一旦觸及威脅統治集團焦點好處的活動(如謀反水逆等),它卻規定人們必須檢舉告發,否則就以“滿門抄斬”的方法誅殺在這類工作上試圖“親親相隱 TC:9spacepos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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